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基本會員、贊助會員、與名譽會員與永久會員,其入會資格規定如下:
- 一、基本會員:凡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即為本會基本會員。
- (一)國內外大專院校醫學或相關科系畢業者。
- (二)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從事醫療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 (三)對中西醫學或能量醫學有研究之專家學者或有研究熱誠而認同支持本會且至少有一位理事或監事推薦之社會人士。
- (四)永久會員:凡基本會員一次繳納 15,000 元,即為本會永久會員
- 二、贊助會員:凡與醫學或能量醫學有關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公司行號、工廠,對本會提供贊助,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 三、名譽會員:凡著有社會聲望及熱心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七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
-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 二、受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 五、離開所代表之團體會員的機關單位者。
-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如已成為會員後有前項各款之情事之一者,也應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會章、或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得經理事會之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如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一、死亡。
-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時,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均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大會決議與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監督會務之正常運作。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等事項。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等案。
- 六、議決財務之處分,與本會之解散等權。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與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集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大會由理事會認為需要,或經監事會函請召集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集之。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之除名。
- 三、理、監事之罷免。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本會之解散。
-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贊助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整。
-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贊助會員新台幣陸仟元整。
- 三、會員捐款。
- 四、事業費。
- 五、接受委託研究等收入。
-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常年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